裁判文书详情

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4)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永育征字(2014)H01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育征字(2014)H01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育征字(2014)H01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永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育征字(2014)H01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