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以磁县政府、磁州镇政府、磁**土局、磁**划局、磁县磁州镇敦化社区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以磁县政府、磁州镇政府、磁**土局、磁**划局、磁县磁州镇敦化社区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不知村民路宝国给原村支书侯**什么关系,共给他五处宅基地,非法倒卖两处,非法建筑三处。土地法明文规定一户只需有一处宅基地,不准租赁和倒卖,因此事我投诉到磁州镇土地部门、规划局、信访局,职能部门回复我说,人家不配合无法调查处理。从2004年至今职能部门不作为也是造成我上访的原因,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拆除路宝国非法建筑,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李**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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