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以磁县司法局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诉称:磁县人民法院()磁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中,司法局出具伪证,伪证内容为因监管、帮教问题建议对原告不适用非监禁刑,因此伪证将原告判了15个月有期徒刑,因此被告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负民事责任,查明办案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王**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