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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雪成与邯郸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雪成诉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邯郸**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5)邯市行辖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郑**,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杜**、冯金银到庭参加了诉讼。证人于某、郝*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临**委会签订1.05亩土地承包合同,并颁发给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承包的土地为基本农田,四至明确,承包期限自2000年10月1日至2030年9月30日。2010年原告承包的土地被第三人征用建设美雅住宅小区,至今原告没有拿到分文补偿。2014年12月11日,临水镇书记王**、副镇长蔺相举、临**支部书记刘**及村委会人员带领美雅小区项目部经理冯**和开发商动用大型铲车、挖掘机强行施工,还强行将我们带到新市区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3小时,后将我们一家四口行政拘留十日,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开发商的野蛮行为基于被告颁发的第FF050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管理工作部门人员不进行实际调查,现场勘验,违规操作,滥用职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很显然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邯市国用(2011)第FF050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1、原告与张**的结婚证;2、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2010年11月26日第三人的地字第130406201000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邯市国用(2011)第FF050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5、2007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美雅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6、2007年8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美雅家园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的批复;7、2010年12月1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美雅住宅小区的批复;8、2007年11月10日峰峰矿区人民政府(2007)02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9、2013年1月7日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0、(2014)峰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11、照片2张;12、光盘2个。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1年2月11日,第三人向被告所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供了国土资源部2007年6月29日关于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美雅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征地补偿款拨付到位、各种税费已经缴清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登记发证。经审查认为,第三人的申请符合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和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给第三人颁发邯市国用(2011)第FF050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与被告登记发证的行政行为无关,另原告所诉事由均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1、土地登记审批表;2、土地登记申请书;3、地籍调查表;4、宗地图;5、宗地成果表;6、组织机构代码证;7、冀中能**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8、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9、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10、土地登记委托书;11、指界委托书;12、相邻利害关系人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委托书;13、2007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美雅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14、2007年8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美雅家园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的批复;15、2010年12月1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美雅住宅小区的批复;16、2011年2月10日冀中能**限公司关于美雅小区项目用地登记申请的函;17、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18、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19、收款收据5份;20、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关于美雅小区征地补偿方案的函;21、峰峰矿区人民政府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办公室收到征地补偿款的证明;22、2011年3月5日邯郸市临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冀中能**限公司已将征地补偿款拨付到位的证明;23、美雅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4、土地登记卡;25、《土地登记办法》和《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

第三人述称,2005年5月国**改委按照法定程序批准了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和治理方案。2005年12月河**改委批准了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的初设,批准美雅小区占地20.83公顷。2007年6月国土资源部同意峰峰矿区将农村集体土地20.832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划拨给峰峰矿区**理办公室,作为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美雅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2007年8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20.8329公顷给美雅小区使用。2010年9月峰峰矿区**理办公室与峰峰矿区人民政府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办公室签订了《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美雅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协议》。第三人是依法取得邯市国用(2011)第FF050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合法有效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是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

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1、2005年5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邯郸市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2、2005年12月30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邯郸市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3、2007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美雅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4、2007年8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美雅家园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的批复;5、邯郸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12号文件(邯郸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办公室关于拨付美雅住宅小区征地补偿款的批复);6、冀中能**限公司关于美雅小区征地补偿方案的复函;7、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美雅住址小区项目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协议;8、银行付款凭证6份;9、建设用地申请表;10、2006年11月24日建设用地审核表;11、2006年12月12日建设用地审核表;12、2006年10月9日邯郸市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3、临水村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峰峰**公司美雅家园小区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2000年9月15日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方代雪成,承包面积1.05亩,承包期限2000年10月1日至2030年9月30日,地块名梨园铁道坡东,东至代麦成,南至铁道,西至耿,北至路。2007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美雅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经**务院批准,同意邯**峰矿区将农村集体农用地20.8329公顷(其中耕地20.3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划拨给峰峰矿区**理办公室,作为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美雅住宅小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2007年8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峰峰矿区**理办公室美雅家园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07)0172号),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20.8329公顷,其中耕地20.6014公顷,园地0.2315公顷,以划拨方式供地。2010年12月1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美雅住宅小区的批复,同意将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冀政转征函(2007)0172号批复的峰峰矿区**理办公室美雅家园住宅小区,以划拨方式供给用地,总面积20.8329公顷,该地块位于峰峰矿区太行路北侧,跃进街东侧(具体详见规划图)。邯郸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用于建设峰峰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美雅住宅小区项目。2011年2月11日第三人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2011年3月22日被告给第三人颁发了邯市国用(2011)第FF050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冀中能**限公司,坐落峰峰矿区太行路北侧跃进路东,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面积188310.49平方米,宗地图显示东至临水村地,南至环行铁路,西至临水村路,北至临水村地。原告的承包地在美雅住宅小区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告认为被告给第三人颁发邯市国用(2011)第FF050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上事实均有证据记录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给第三人颁发邯市国用(2011)第FF050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原告的承包地已经法定程序批准被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原告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故原告与被告给第三人颁发邯市国用(2011)第FF050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代雪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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