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徐**、赵**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徐**、赵*昊诉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杨**、徐**、赵*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徐**、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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