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磁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告1994年10月11日给第三人颁发了冀(磁)政字第2260473号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被告给第三人颁发该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撤销冀(磁)政字第2260473号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