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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磁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磁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告1988年4月26日给第三人颁发了磁政审批文字第519020083号宅基地使用证,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磁政审批文字第519020083号宅基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撤销磁政审批文字第519020083号宅基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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