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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不服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行立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吕**上诉称,上诉人属于临西县下堡寺镇侯庄村人,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整个家庭共分得口粮地3.03亩。李**用除草剂将我种的棉花药死,我多次找到村委会及相关部门,但是村委会不但不管,反而多次派村干部将我的棉花地毁坏。我又找到镇里,但是镇里依然不管,并派镇干部继续将我的棉花地毁坏,并将路边的树木砍伐。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接受党纪、国法与法律制裁,并赔偿上诉人人格尊严与名誉损失三十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下堡寺镇和下堡**村委会接受党纪、国法与法律制裁,该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诉求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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