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姬*英诉被告隆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姬*英认为被告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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