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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吕**诉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邢**管支队其他行政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起诉人吕**诉称,2009年10月邢**管支队执法人员数名,帮助邢台县拆迁办、邢**豫办将我位于泉北大街豫让桥市场门市部分房产强行征收。2010年10月邢**豫办、邢台县拆迁办又在未拆门市前设立大型广告围挡,并以合同方式交于邢台**有限公司发布广告使用。受围挡广告影响的部分房主,已得到邢**豫办每年共计60万元的国家赔偿。2011年以来,我以广告围挡设立违法为由要求被告予以拆除,但至今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依法要求被告承担帮助强拆及不作为怂*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上述规定,起诉人分别于2009年10月、2010年10月已经知道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邢**管支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故起诉人应在其知道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邢**管支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吕**现在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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