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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张**诉邢台**源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张**诉称,2015年7月17日邢台**源局在《邢台日报》、《牛城晚报》上刊登《邢台**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邢国土告字(2015)11号对其中编号为(2015)40号地块挂牌出让。起诉人张**拥有该地块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在2015年3月24日邢台**备中心、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张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主张土地权益事宜的公告》邢土储告(2015)11号刊登后,就向桥西区政府泉**事处递交了主张权益申请,要求对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桥西区政府泉**事处至今未予答复。2015年3月9日桥西区人民政府致函邢台**源局,称该地块已完成地上建筑物拆迁,达到收储条件,申请对该地块履行收储、出让程序。期间,我多次持拥有的集体土地证找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邢台**备中心,要求中止对该地块进行收储、出让。2015年1月由北京**事务所发律师函给邢台**源局,要求中止对该地块进行收储、出让。故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邢台**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邢国土告字(2015)11号中编号为(2015)40号地块挂牌出让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张东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邢**决补字(2013)第3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沙**民法院、邢台**法院两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张**所诉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故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告与起诉人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起诉人张**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年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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