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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经贸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张**诉邢台市水务局、邢台**指挥部、邢台市经济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王快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人张**诉称,2014年10月10日凌晨4点,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对我的房屋进行了偷拆,没有向我出示过任何合法的法律程序文件,我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被拆毁房屋,屋内财产也遭到破坏。我的房屋是邢台**指挥部责令邢台市经济开发区防汛指挥部及王快镇人民政府实施的该强拆行为,而邢台**指挥部办公室目前设立在邢台市水务局,属于邢台市水务局管理。我认为是四个被告实施了该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故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起诉人张**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张**起诉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拆除起诉人张**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系邢台市**旱指挥部作出的,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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