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柏乡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冯**、张**行政裁定书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谢**行政裁定书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刘**行政裁定书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葛**行政裁定书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范**、鹿**行政裁定书
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李**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樊**、刘**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马**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王伟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