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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巨计征决字(2014)03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胡**、刘**夫妇于2013年4月27日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2014年12月18日作出巨计征决字(2014)03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胡**、刘**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21,9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巨计征决字(2014)03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巨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巨计征决字(2014)03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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