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尤**要求撤销被告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年4月17日作出编号为130533160086744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尤**以被告已撤销处罚决定书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已撤销处罚决定书,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和集体国家利益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尤**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尤**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