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董**、何**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4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存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应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4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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