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董**确认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违法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董**、何**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邢**、高然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刘**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张**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霍**、蒋**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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