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政府、董**确认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董**确认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违法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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