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履行房屋所有权登记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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