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违法并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马*与沈阳市房产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刘*与辽宁省**管理局行政批准一审裁定书
原告蔡某某不服被告拆迁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沈阳**民政局一审裁定书
沈阳**有限公司与沈阳纺织器材厂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履行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职责一案208行政裁定书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履行房屋所有权登记职责一案211行政裁定书
原告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履行房屋所有权登记职责一案209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