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房屋转让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董**与沈阳市皇姑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陈**、高**与沈阳**市建设局一审裁定书
李**与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裁定书
付**与沈阳市皇**管理办公室一审裁定书
李**与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一审裁定书
刘*与辽宁省**管理局行政批准一审裁定书
原告蔡某某不服被告拆迁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沈阳**民政局一审裁定书
潘**与沈阳**民政局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