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沈阳市房产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房屋转让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