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邱**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人民陪审员费**、杜*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杨*与沈阳市房产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温*与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张*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辽河街道办事处一审裁定书
董**与沈阳市皇姑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陈**、高**与沈阳**市建设局一审裁定书
于**与沈阳**房产局行政补偿一审裁定书
王**与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一审裁定书
刘**与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季*与沈阳**姑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曹*与辽宁省教育厅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