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邱**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人民陪审员费**、杜*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