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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沈阳市房产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朴*花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第三人锦州银行**大西支行、北京中**限公司、沈阳市**有限公司抵押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人民陪审员杜*、费**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得知被告已于诉讼前变更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对涉及原告购买的房屋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已被注销,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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