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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叶**民委员会因诉法库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法库县叶**民委员会因诉法库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14)沈中行终字第5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法库县叶**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2004年为八虎山林场颁发了12份林权证,将本属于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给了八虎山林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此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库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8月20日向国营法库县八虎山林场颁发了林木执照,于2004年3月12日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换证,将原有林木执照换发为林权证,这种未改变原登记内容的换证行为,并未给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至于1988年的发证行为,因为其颁发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亦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关于本案争议的林地、林木权属问题,法库县人民政府在1985年作出的法政发(1985)9号《关于解决二台子村与八虎山国营林场林地权属的决定》中,已经进行了处理,再审申请人所诉的登记行为与此决定内容相符。综上,法库县叶**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法库县叶**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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