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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人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要求撤销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阿劳人仲不字(2014)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以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8月22日作出的(2004)第29号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人于2014年11月10日重新申请仲裁,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被告受理原告的重新仲裁申请,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本案原告不服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阿劳人仲不字(2014)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主张,而非行政诉讼。综上,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阿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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