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车管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根据起诉人的诉讼请求,2009年1月21日内蒙古阿拉善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销起诉人驾驶证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应裁定不予立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阿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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