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9日,本院收到刘**等208人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阿拉善左旗巴彦木仁苏木人民政府直接分配乌**和嘎查土地补偿款行为违法,并将土地补偿款交由乌**和嘎查依法进行分配。

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根据起诉人的诉讼请求,阿拉善左旗巴彦木仁苏木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6日作出《中共阿拉**木委员会阿左旗巴彦木仁苏木人民政府关于乌**和嘎查补偿安置资金分配要求的通知》,其就对该通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六)项、第六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等208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阿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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