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郝**因诉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治安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15)沈中行终字第1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郝**申请再审称: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无论是否是精神病都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审裁定混淆了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