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诉沈阳市皇姑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强拆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邱**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人民陪审员张**、杜*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