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温*不服被告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杨*与沈阳市房产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库县叶**民委员会因诉法库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王*因诉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土地公告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邵**因诉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分局治安处罚决定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郝**因诉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治安处罚决定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辽河街道办事处一审裁定书
董**与沈阳市皇姑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陈**、高**与沈阳**市建设局一审裁定书
李**与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裁定书
付**与沈阳市皇**管理办公室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