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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辽河街道办事处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辽河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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