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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康平县水利局工资套改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工资套改诉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康**利局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14)沈中行终字第5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工资套改存在错误,1995年5月再审申请人退休后,工资应落实1993年套改的双向职级别(九)级对应现职(正科级)110元的级别待遇,但被申请人未按政策予以套改,未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自2007年起至今共87个月,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工资权益。被诉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请求法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对其工资套改和退休工资待遇问题进行处理,因其请求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不可诉的行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将上述“奖惩、任免等决定”限定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因此,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确属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原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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