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6月2日,本院收到何占元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回信访处理意见,维持2005年企业办理假病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依法不予立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阿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