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2日,本院收到何占元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回信访处理意见,维持2005年企业办理假病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依法不予立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阿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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