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科诉被告辽宁省教育厅行政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5年9月1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审判员邱**、人民陪审员张**参加评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称,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有控告权。教育厅、省招办、院校不能阳光施政,请求:铲除黑政,为外女及被压迫的考生们讨公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告曹*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