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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沈阳**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待遇核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5年10月23日受理,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春诉称,皇姑区人社局不按照国办发(1997)89号文件规定执行,克扣我正处级干部退休金,每年的调整也都压低一档给我开资,请求:依法处理皇姑区人社局无理克扣退休金问题,判令全额补发退休金。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要求皇姑区人社局解决其退休金一事,皇姑区人社局向皇姑区政府出具了调查报告,报告载明李**于1993年退休,退休前曾任审计局局长。李**作为国家公务人员退休,并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退休待遇不属于社会保险法调整的养老保险范畴,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李**于1993年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其于2015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李**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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