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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区第二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区第二大队交通治安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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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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