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区第二大队交通治安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温*与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张*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辽河街道办事处一审裁定书
董**与沈阳市皇姑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陈**、高**与沈阳**市建设局一审裁定书
李**与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裁定书
徐**与沈阳**民政局行政撤销一审裁定书
马*与沈阳市房产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刘*与辽宁省**管理局行政批准一审裁定书
原告蔡某某不服被告拆迁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沈阳**民政局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