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退休行政审批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陈**、高**与沈阳**市建设局一审裁定书
李**与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裁定书
付**与沈阳市皇**管理办公室一审裁定书
李**与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一审裁定书
于**与沈阳**房产局行政补偿一审裁定书
原告蔡某某不服被告拆迁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沈阳**民政局一审裁定书
潘**与沈阳**民政局一审裁定书
原告冯某某不服被告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