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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辽宁省**管理局行政批准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退休行政审批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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