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冯某某不服被告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要求被告、被告拆队违法并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