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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立人与沈阳**民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诉沈阳市**道办事处撤销结婚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立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立人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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