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诉沈阳市**道办事处撤销结婚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立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立人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杨*与沈阳市房产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温*与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张*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辽河街道办事处一审裁定书
董**与沈阳市皇姑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陈**、高**与沈阳**市建设局一审裁定书
刘**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区第二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徐**与沈阳**民政局行政撤销一审裁定书
马*与沈阳市房产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刘*与辽宁省**管理局行政批准一审裁定书
原告蔡某某不服被告拆迁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