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皇姑分局社会保险行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地址、地址确认书地址、联系电话均不准确,按照上述方式无法送达被告提供的答辩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经本院审查,原告所列被告不适格,但无法通知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