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养老金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邱**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人民陪审员费**、张**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杨*与沈阳市房产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温*与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张*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辽河街道办事处一审裁定书
董**与沈阳市皇姑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陈**、高**与沈阳**市建设局一审裁定书
李**与沈阳**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沈阳张*与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皇姑分局一审裁定书
刘**与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撤销一审裁定书
陈**与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一审裁定书
沈阳百**限公司与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