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皇姑分局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养老金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邱**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人民陪审员费**、张**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