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第三人建平**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及举证清单。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邱**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人民陪审员张**、费**参加评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王**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对原告王**的起诉依法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王**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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