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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人民陪审员费**、张**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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