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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良诉被告盘锦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盘锦市公安局治安行政拘留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通过其它方式解决诉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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