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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被告大洼县人民政府、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大洼县政府收回注销土地使用证补偿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大洼县人民政府、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大洼县政府收回注销土地使用证补偿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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