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大洼县人民政府、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大洼县政府收回注销土地使用证补偿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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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35号原告林**、刘**等288人诉大洼县规划局信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38号原告林**、刘**等288人诉大洼县规划局信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