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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盘山县公路管理段诉被告盘山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公路管理段诉被告盘山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盘山县公路管理段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盘山县公路管理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盘山县公路管理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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