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贾**与集安**源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仁诉被告通化市东**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化市顺**责任公司诉被告通化市客运管理处确认公路交通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梁**与集安**源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丛**与集安**源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集安**源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