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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集安**源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不服行政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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