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周*仁诉被告通化市东**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仁诉被告通化市东**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与被告及第三人间签订了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议书,但被告要求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领取协议中应由原告领取款项。现第三人因原、被告间纠纷,无法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0026rdquo;而本案系被告集体组织内部分配情况产生的纠纷,不属行政案件管辖范畴。故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