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张**等18位原告诉集安市房地产产权产籍交易管理处、第三人蔡*撤销房屋产权证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审原告张**等18位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等18位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审原告张**、梁**、丁*、马*、范**、孙**、于**、张*、李**、刘**、庄**、邹**、付**、薛*、董*、王**、李**、腾*刚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