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某某县教育局不服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收到起诉人夏*以某某县教育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夏*诉称:起诉人于1990年8月通过考试被录用参加民办教师工作,1993年由被告颁发给起诉人《民办教师任用证》,1996年取得吉**育学院毕业证书,1990年在海**心小学任教,1991年取得吉林**员会颁发的《专业合格证书》,2002年取得小教高级职称,于1997年12月取得《胜任教师证书》。2002年8月由某某县教育局口头通知起诉人回家,并给付当月工资160元,自2002年8月起工资停发。现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对起诉人的口头处理决定形式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落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委规范性文件所确定起诉人的教师待遇的行政职权;请求法院审查吉政法(1994)155号文件的合法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夏*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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